根据2021年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案例,关于鞋类打假处罚规定可总结如下:
一、主要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侵权,可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罚款金额根据情节轻重确定,通常为违法所得的30%-5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超过500万元。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经营,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典型处罚案例
销售假冒耐克鞋类
- 案例1: 朱某某因销售811双标有“耐克勾形”标识的鞋子,被罚款185,365元。 - 案例2
- 案例3:某男子销售假冒耐克运动鞋,被罚款31.86万元。
生产与销售结合 - 朱某某因生产、销售假鞋,被没收811双鞋子并罚款185,365元。
三、处罚幅度参考
罚款金额:
通常与违法所得或销售额挂钩,如30万-500万元不等,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更高。
没收财物:包括侵权商品及生产工具等。
刑事责任:若销售额达50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可能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注意事项
具体罚款金额需根据案件情节、违法所得或销售额综合计算。
运输、仓储等辅助侵权行为也可能被处罚。
以上案例反映了莆田市对制售假冒鞋类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建议商家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避免因侵权行为承担高额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