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的划分主要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其构成和规范如下:
一、企业名称的基本构成
企业名称通常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需依次排列:
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如北京、上海徐汇等。
字号(或商号)
由2个以上汉字组成,需具有显著性,可以是字、词或组合,自然人投资人姓名也可作为字号。
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反映企业主营业务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表述,或体现经营特点的词汇。
组织形式
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需与组织结构或责任形式一致。
二、各部分的规范要求
行政区划名称
必须是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市辖区不得单独使用。
若需调整顺序(如字号前置),需加注括号。
字号
由2个以上规范汉字组成,禁止使用异体字、繁体字和阿拉伯数字。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经营特点不得直接作为字号(另有含义除外)。
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应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需与经营范围一致。
若不使用标准分类词汇,需满足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集团母公司身份或字号唯一性等条件。
组织形式
需在名称中标明完整表述(如“有限责任公司”),无需加括号。
三、其他注意事项
名称长度: 建议控制在4-8个字之间,避免冗长。 禁止内容
地域限制:同一登记机关不得注册多个同名企业。
通过以上规范,企业名称既能体现地域属性,又能突出经营主体特征,同时符合国家工商登记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