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夏名字侵权的赔偿问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搜索结果,可总结如下:
一、赔偿方式
停止侵害 被侵权人可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使用侵权名称的行为,防止损害扩大。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侵权人需采取措施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例如发布声明澄清事实、公开道歉等。
赔礼道歉
侵权人需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查。
赔偿损失
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若双方协商不一致,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二、赔偿标准
直接损失: 包括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导致的营业收入减少、市场份额损失等可量化的经济损失。 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由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后果等因素酌定。
三、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禁止干涉、盗用、假冒。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一条: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按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赔偿;损失难以确定时,由法院判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可没收违法所得。
四、维权建议
收集证据
包括侵权行为证据(如使用侵权名称的广告、合同等)、损失证明(如财务报表、市场份额数据等)。
协商解决
尽量与侵权人协商赔偿事宜,保留协商记录。
法律途径
协商不成时,向工商登记部门投诉或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时需提供充分证据支持主张。
(注:若涉及自然人姓名权侵权,可参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及精神损害赔偿相关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