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变更名字需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具体流程和材料要求如下:
一、变更姓名的办理条件
自然人变更姓名 - 未满18周岁: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
- 18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
法人/非法人组织变更名称
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变更。
二、所需材料
基本材料
- 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特殊情形补充材料
- 未成年人: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协商一致意见书;
-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本人同意变更姓名的意见书;
- 单位职工:单位开具的准予变更证明;
- 无犯罪记录证明(部分城市要求)。
三、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
- 本人或监护人携带上述材料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科提交书面申请。
公安机关审核
- 派出所对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可能包括人像、指纹比对,存疑时走访调查;
-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需额外提交本人同意书。
审批与变更
- 审核通过后,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一般需3个月完成;
- 领取新名字的临时身份证,等待正式身份证下发。
四、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明确公民变更姓名的年龄划分及申请主体;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五、注意事项
法律约束力: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具约束力;
特殊情况处理:如正在服刑、接受刑事调查等,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建议办理前咨询当地公安机关,具体材料要求可能因地区政策略有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