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名下房产的执行需根据房产性质及债务性质综合判断,具体执行方式如下: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
直接执行共同财产份额 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如登记在双方名下或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无特殊约定),法院可执行债务人享有的50%份额。 - 执行流程:
- 法院查封房产后,通过评估、拍卖程序实现债权,拍卖款按50%比例分配。
协议分割后执行
若夫妻双方协议分割共同财产且债权人同意,法院可执行分割后被执行人所占份额内的财产。
二、配偶个人财产的执行
需证明为个人财产
若房产为配偶个人财产(如婚前财产、继承或赠与且明确指定为个人所有),法院无权直接执行,需通过析产诉讼或代位析产诉讼确定财产归属。
执行配偶名下动产
对配偶单独占有的动产(如车辆、银行存款等),法院可直接查封、冻结,无需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三、执行原则与注意事项
执行顺序
首先执行被执行人本人名下的财产,配偶名下财产需在无其他执行财产时考虑。
程序保障
- 执行前需提交夫妻共同财产证明(如结婚证、购房合同等);
- 配偶可提出执行异议,法院需审查异议理由(如提供婚前协议、继承证明等);
- 执行过程中需保障配偶的知情权,对共同财产采取查封、拍卖时需通知配偶。
特殊情况处理
- 债务人配偶主张债务为个人债务时,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 不同地区具体执行程序可能存在差异,需遵循当地法律规定。
四、法律依据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及《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执行措施
总结:执行配偶名下房产需先确认财产性质,共同财产按份额执行,个人财产需通过析产程序处理。整个过程需依法依规,保障配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