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企业名称侵权的赔偿方式可分为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两类,具体如下:
一、行政责任(由登记主管机关处理)
责令停止侵权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使用侵权企业名称的行为。
赔偿损失
被侵权人可要求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没收非法所得
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收益需被没收。
罚款
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民事责任(通过诉讼主张)
损失赔偿
依据《民法典》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赔偿范围包括:
- 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如营业收入减少、市场份额损失等);
-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 合理开支(如律师费、调查费等)。
惩罚性赔偿
若侵权人存在恶意(如长期使用近似名称、明知侵权仍持续经营等),可要求赔偿数额为实际损失或侵权收益1倍以上5倍以下。
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三、其他注意事项
证据收集: 需提供侵权行为证据(如工商登记信息、市场销售数据、广告宣传材料等)及损失证明; 时效问题
国际争议解决:若涉及跨国企业名称争议,可依据国际条约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裁决。
建议被侵权企业优先通过行政途径维权,同时准备充分证据提起民事诉讼,以最大化赔偿金额。